主題編號018:某些獲津貼出租單位的部份豁免

一般來說,由另一個政府機構或另一級政府進行租金管制或調節的居住單位,可以完全不受租務條例管制。其中包括以個別房屋計劃為基礎的租金援助計劃,例如只准將津貼用於指定建築物而不能用於私人住宅的津貼房屋計劃或老人房屋。

不過,如果租客租賃居住單位並且透過第8段(Section 8)住房選擇補貼券計劃獲得基於個別租客的租金援助,或是租客獲得簡稱HOPWA的愛滋病患者房屋計劃租金援助,則此類單位需受租務條例中「正當理由」逐出規定的管轄。此外,如果租客的基本租金超過由三藩市房屋局所制定的適用「給付標準」,則還適用租務條例的年度增租限制規定,除非租賃單位根據某些其他基礎(例如民法典第1954.52段的獨立住宅或1979年6月13日之後建造的居住單位)可豁免於該條例的增租限制規定。根據租務條例可提出的其他加租類型(例如主要修繕轉嫁費,水收益債券轉嫁費,一般義務債券轉嫁費,公用事業轉嫁費以及經營與維護費用增加)不得用於第8段(Section 8)住房選擇補貼券計劃或HOPWA愛滋病患者房屋計劃的租賃。

如果租戶接受第8段證書租金援助,則單位需受「正當理由」迫遷規定的管轄,但是可以不受租務條例的加租限制所管制,原因是HUD (聯邦住屋及城市發展部)已制定基本租金。

由另一個政府單位,機構或另一級政府進行租金管制或調節的所有出租單位,都不必支付每年的房屋管理處費用,也不必支付按金利息。

在以往由聯邦住屋及城市發展部擔保按揭的建築物內不再獲得豁免的單位,以及不再接受房屋計劃租金援助的單位,也要受租務條例的加租限制和「正當理由」迫遷規定管轄,並要遵守房屋管理處費用和按金利息付款的規定。

如果房東或租戶搞不清楚單位是否受租務條例管制,可以申請由房屋管理處作出判斷。你可以在正常上班時間到我們的辦事處索取有關表格,也可以瀏覽我們網站的表格中心

 

February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