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207:以大規模裝修為理由進行迫遷

最近修訂的租賃條例已於2015年11月9日生效。修訂的條例可能對此處提供的信息產生變更。租務委員會目前正在考慮修訂其規則和條例,此舉也可能會影響此處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我們將盡快更新這些信息。如果您有關於這一主題的疑問,請聯絡租屋委員會,電話:415.252.4602或親臨我們的辦公室,地址是:25 Van Ness Avenue,320 房間,San Francisco。

房東如果想對至少有50年樓齡的建築物進行大規模裝修,就可以收回出租單位。除非建議工程的預計成本,與重新興建採用同類建築方式及有相同單位數目的住宅建築物相比,超過了新興建費用的75%,否則不會被視為大規模的改良工程。上述費用按照Marshall and swift公佈的建築成本資料計算,不包括土地成本及建築師/工程師費用在內。任何用來支付工程費用的保險收益都不可以當作成本的一部份。對於這類迫遷來說,應該有可以反駁的假設,認為在適用的已批准建築許可證中所列的工程費用,就是建議工程的預計費用,並以在發出搬出通告當日有效的Marshall and Swift資料為準。

除此之外,房東如果要收回出租單位以便進行大規模的裝修,就必須在收回出租單位後的兩年內,或工程完成後的一年內,向房屋管理處以大規模裝修為理由申請豁免,以日期較早者為準。房東如果沒有在限期內提出申請並在其後獲房屋管理處判定享有豁免身份,就會被可以反駁地假設房東無理收回租戶居住的出租單位,違反了租務條例。

如果業主爲了進行大規模裝修而尋求暫時收回租賃單位的佔有權,該業主必須向在該租賃單位居住滿一年的每個授權住客,不論年齡,支付搬遷費。每個住客有權獲得4,500.00元的搬遷費。每個租住單位的最高搬遷費為13,500.00元。此外,60嵗或以上的老年租客和每個殘障租客,以及有一個或多個年少兒童的每戶家庭,都有權獲得額外的搬遷費3,000.00元。從2007年3月1日起,搬遷費的金額每年根據通貨膨脹情況進行調整。關於當前搬遷費的金額資料可從房屋管理處獲得,電話415-252-4602,或登錄我們的網站www.sfgov.org/rentboard。也可在我們的辦公室查看搬遷費金額目錄。

業主必須在送達迫遷通知當日或之前給該租賃單位的所有住客送達搬遷權利的書面通知,同時提供條例37.9C的副本。業主必須在該通知送達後的10日内向房屋管理處提交該通知的副本,以及迫遷通知的副本和該通知已送達給租客的證據。在收到租客因殘障、老年或家庭有少兒等情況的額外3,000.00元搬遷費的要求後的30天内,業主必須書面通知房屋管理處關於租客的要求以及業主是否對此要求有爭議。

 

January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