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327:為完成資本設備改良工程而作出的延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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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租務條例的正當理由迫遷規定,如果房東在出於真誠而沒有不良動機之下,打算暫時取消單位的住宅用途,以便進行資本設備改良工程或裝修工程,而有關場地在工程進行期間會有危險,不衛生及/或不能居住,就可以收回出租單位。租戶只會在通告中寫明的工程所需最短期間內搬出單位。除非房東已向房屋管理處申請延期,否則這段期間不會超過3個月。

 

如果房東知道工程要令租戶搬出超過3個月就要在向租戶發出搬出通告之前先向房屋管理處提交延期申請 (Petition for Extension of Time)。如果在發出搬出通告或開始工程之後房東發覺工程顯然要用超過3個月或超過了房屋管理處在之前的延期申請中批准的時間),就要立即提出延期申請並附上一份陳述書,說明工程為什麼需要更多時間才可以完成。到時會安排聆訊,判斷房東的時間估計是否合理。

 

提交延期申請時,必須附上所有必要及已批准的建築物許可證副本;詳細列出工程內容、地點及費用的書面文件;完成工程所需的預計時間;每名租戶可以再次入住單位的大約日期。如果想索取一份申請表,可以致電252-4660到我們的傳真回應系統索取這方面的傳真文件或瀏覽我們的網站www.sfgov.org/rentboard。你也可以到我們的辦事處索取該申請表。

 

November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