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403:簡易判決

為了減少由聆訊到判決的所需時間,房屋管理處提供了自願性質的簡易判決計劃。簡易判決 (Minute Order) 是一種簡略的判決通常比詳盡判決更快發出因為行政法法官不必作出詳細的事實裁斷及法律結論。法官要做的是編寫一份簡短的書面命令,裡面只提到各方的最終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簡易判決會在聆訊日或記錄結束後14日內發出。

 

到底簡易判決是否適用於某個案件,完全要看行政法法官的決定。其中一些考慮因素是:案件問題的複雜程度;證據是否顯明;有沒有人反對申請;各當事人能否在沒有詳盡分析之下明白判決結果。如果行政法法官認為簡易判決適用於這個案件,就會在聆訊結束時通知各當事人,並詢問申訴人是否想用簡易判決取代詳盡判決。申訴人有權拒絕使用簡易判決,但無權堅持使用簡易判決。

 

簡易判決不可以作直接的上訴只有基於經濟困難的上訴是例外。如果任何一方打算對簡易判決提出上訴必須遵照以下程序。在發出簡易判決後的15個公曆日內有意上訴的一方必須用房屋管理處提供的表格提交詳盡判決申請 (Request for Full Decision)。詳盡判決申請不能用來更改簡易判決的裁定或提交新的證據。詳盡判決的裁定將與簡易判決一致,只會用傳統的判決格式,對裁定作出更詳細的說明。如果房屋管理處及時接到詳盡判決申請就會在接到申請後的45個公曆日內發出詳盡判決。在發出詳盡判決後的15日內就可以根據一般的房屋管理處上訴程序對該判決提出上訴。如果沒有在指定的限期內提交詳盡判決申請,簡易判決將成為房屋管理處的最終命令,不能再提出上訴。

 

November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