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405:上訴過程

如果有一方認為行政法法官的判決有誤,發生了濫用斟酌權的情況,或如果判決維持不變,就會帶來經濟困難,就可以向房屋管理處委員會就該判決提出上訴。這個委員會由三藩市市長委任的租戶、房東及中立代表組成。各委員會在定期舉行的公眾集會上考慮上訴。

 

在考慮上訴時,各委員會審核行政法法官的判決,上訴內容及所附的文件,在考慮上訴的日期前由各方及時提交的書面文件,以及作出有爭議判決的行政法法官所提交的任何書面意見。各委員也可以在必要時審核行政記錄中的其他資料。在考慮上訴時,不會聽取證供,也不容許口頭爭辯。

 

提出上訴時必須在接到郵寄的判決書後於15日內用房屋管理處的上訴表格提交。如果在規定的限期後才提出上訴,必須提供過時提出上訴的「充份理由」。在上訴中,應該包括你反對的特定問題,及說明反對判決的理由。記得以有條理、精簡而透徹的方式,將可以支持你立場的所有相關證據或解釋包括在內。

 

上訴表格中列明了提出上訴的指示,包括所需的副本和信封數目。如果想索取上訴表格可以致電252-4660索取這方面的傳真文件或瀏覽我們的網站www.sfgov.org/rentboard。你也可以到我們的辦事處索取上訴表格。

 

當事人可以在考慮上訴日期的至少一星期前,對上訴提出書面回應。同時必須將副本寄給另一方。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向對方的陳述提出書面回覆。這份回覆亦必須發給對方。最後一刻才向委員提出的文件,如超過一頁,可能不會被審閱。

 

在考慮上訴時,各當事人不必出席,因為他們不能作出任何證供或口頭爭辯。在考慮過上訴後房屋管理處會在短期內向各方發出上訴行動通告 (Notice of Action on Appeal)說明各委員對上訴的動議。

 

各委員在考慮上訴時,可以採取以下任何行動:

否決上訴;

將案件發還給行政法法官作進一步行動;

排期由各委員進行上訴聆訊;或

下令糾正判決中的數字或文書上的錯誤。

 

如果案件發還給行政法法官處理,可能根據記錄作出判決,或對案中部份或全部問題再次舉行聆訊。如果各委員決定舉行上訴聆訊自行審理案件,各當事人就可以在聆訊上提出證供、證據及口頭爭辯。各當事人不必為這個程序聘請律師來代表他們,不過有權這樣做。

 

任何一方如果不滿意房屋管理處的最終行動或判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交履行行政責任令狀 (Writ of Administrative Mandamus)尋求司法覆核。這份文件必須在房屋管理處作出最終行動後的90日內提交。

 

November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