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019:某些單戶房屋及多戶式住宅在Costa-Hawkins法案下享有的部份豁免

依照Costa-Hawkins租賃房屋法案,從1999年1月1日開始,

單戶房屋及多戶式住宅通常可豁免租務條例的加租限制(不是正當理由逐出規定),但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租賃。

任何在1996年1月1日以前開始的單戶房屋及多戶式住宅的租賃仍受全部條例的限制。這包括接續租賃原則,即使在1996年1月1日以前沒有原租客仍留在該單位内。

有一個合法出租單位的單戶房屋構成兩單位房屋時,不能豁免本條例。有一個非法出租單位的單戶房屋構成兩單位房屋時,也不能豁免本條例,除非兩個單位作爲一個租賃單位一併出租。

單戶房屋不能豁免本條例,如果在同一地塊上還有另一個住宅結構。

有屋主佔據的房屋,但將一個以上的房間作爲單獨租賃單位出租,情況與寄宿房屋類似,可能也不合格作爲單戶房屋享受豁免。

自2002年1月1日生效,某些多戶式住宅單位,如果沒有被細分所有人出售,也不能豁免不租務條例。對於此類租賃單位,2001年5月7日對此租賃單位生效的合法租金構成該租賃單位的起始基本租金。

如果有因嚴重違反健康、安全或建築規範的未支付的罰單,而且違規情況在該房屋最後空置之前的6個月或更長時間内並沒有得到糾正,則單戶房屋及多戶式住宅豁免不適用此情況。如果以前的租賃是因搬遷通知或改變租賃條款而終止,且根據民法827條下達了通知,此類情況也適用豁免。

因爲豁免Costa-Hawkins租金控制限制的單位仍受到租務條例正當理由逐出控制的制約, 租務委員會的年費必須繼續徵收。

 

June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