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208:基於違反租約涉及對原有租約條款的重大改變而進行迫遷
假如房東已給予機會讓租戶糾正違約行為,而租戶未能做到時,租務條例會容許房東以違反租務協議或租約為理由強迫租戶搬走。不過,如果有爭議的條款與原有租約有重大差別,而且是由房東單方面強制實施,而未經租戶同意的話,房東就不能以租戶違反租約為理由而進行迫遷。如果違約行為牽涉到法例規定對租約進行的重大更改,以便保障建築物或附近物業的衛生、安全或生活安寧時,就不能應用這項禁令。此外,如果違約行為牽涉到租戶在使用車房、儲物地點或公用範圍方面的重大更改,只要房東已在租戶的房租上減去相若的金額,就不能應用這項有關違反租約迫遷的禁令。最後,如果違約行為涉及對租務條件的重大更改,而這些又是租務條例及/或規則授權的更改,例如每年批准加租幅度,這樣就不可以應用這項有關違反租約迫遷的禁令。
November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