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327:為完成資本設備改良工程而作出的延期申請
租務委員會正在用中文更新主題編號327。您可以通過瀏覽英文網站上的屋主與租客資訊獲得本英語主題編號的當前版本。
根據租務條例的正當理由迫遷規定,如果房東在出於真誠而沒有不良動機之下,打算暫時取消單位的住宅用途,以便進行資本設備改良工程或裝修工程,而有關場地在工程進行期間會有危險,不衛生及/或不能居住,就可以收回出租單位。租戶只會在通告中寫明的工程所需最短期間內搬出單位。除非房東已向房屋管理處申請延期,否則這段期間不會超過3個月。
如果房東知道工程要令租戶搬出超過3個月,就要在向租戶發出搬出通告之前,先向房屋管理處提交延期申請 (Petition for Extension of Time)。如果在發出搬出通告或開始工程之後,房東發覺工程顯然要用超過3個月(或超過了房屋管理處在之前的延期申請中批准的時間),就要立即提出延期申請,並附上一份陳述書,說明工程為什麼需要更多時間才可以完成。到時會安排聆訊,判斷房東的時間估計是否合理。
提交延期申請時,必須附上所有必要及已批准的建築物許可證副本;詳細列出工程內容、地點及費用的書面文件;完成工程所需的預計時間;每名租戶可以再次入住單位的大約日期。如果想索取一份申請表,可以致電252-4660到我們的傳真回應系統索取這方面的傳真文件,或瀏覽我們的網站www.sfgov.org/rentboard。你也可以到我們的辦事處索取該申請表。
November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