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359:根據第6.15C(3) 段的規定作出關於合比例租金的申請
根據房屋管理處規則第6.15C(13)段的規定,主要租戶如果與一名或多名分租住客同住在一個出租單位內,向他們收取的租金,就不可以多過用自己所交的總房租按比例計算出來的金額。如果租期在1998年5月24日之後開始,主要租戶必須在開始分租之前,向每一名分租住客以書面透露主要租戶必須向業主支付的房租。
可以在總房租中按比例計算的部份,既可以按照住客人數平分,或按照與分租住客共用及/或由分租住客獨佔的平方呎計算,或者任何其他分配租金的方法;總之務求令分租住客為了得到房屋及房屋服務而要支付給主要租戶的房租,不超過主要租戶支付給房東的租金。為了計算出正確的基本租金,可以考慮主要租戶提供的額外房屋服務(例如傢俬或水電煤氣),及/或主要租戶的任何特別義務,及/或關於房間的相對生活設施或價值的證據。
如果主要租戶向房東支付的總房租基於合法加租或費用轉嫁而有所增加,由分租住客負擔的租金部份,不必等到分租住客的週年日,就可以相應增加。同樣,如果主要租戶交給房東的總房租減低了,由分租住客負擔的租金部份,也應該相應減低。
分租住客如果認為自己支付的租金部份超過比例,可以提出租戶申訴,就這個問題投訴主要租戶。如果分租住客勝訴,行政法法官就會對租金進行調整,並下令主要租戶要將多收的租金退還。
如果想索取一份租戶申訴書,可以致電252-4660到我們的傳真回應系統索取這方面的傳真文件,或瀏覽我們的網站www.sfgov.org/rentboard。你也可以到我們的辦事處索取有關表格。
November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