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401:聆訊過程

當申訴被認為已填寫妥當時,就會排期舉行仲裁聆訊或調停。房屋管理處會向申訴書中提及的其他當事人發出申訴書的副本。附件和支持文件通常不會寄給各當事人。這些文件會保留在房屋管理處檔案內作為證據,與申訴人對立的各方可以在聆訊前於辦公時間內前來查閱。想看文件的人應該預先與辦事處聯絡,看看可否使用檔案,因為行政法法官可能正在審閱檔案。

 

如果申訴要透過仲裁處理房屋管理處會在聆訊前至少預早10日向各當事人及其代表發出聆訊通告。延期申請必須以書面提出,並且要有充份理由才會得到批准,例如在接到聆訊通告之前已做好旅行安排。在申請延期的時候必須附上有關與聆訊安排撞期的證據。

 

聆訊程序的設計使任何一方都不必聘請律師不過各當事人有權聘請律師或其他授權代表在聆訊中協助他們。各當事人或其代表可以提出證供及證據,及盤問其他當事人及他們的證人。行政法法官也有權向各當事人及證人發問問題,以求帶出所有相關的事實。在聆訊後可以不將記錄結束以便接受額外的證據。

 

行政法法官不可以私底下與任何人談論案件或考慮不在正式記錄內的證據。法官也不可以考慮沒有發給其他當事人的證據。因此,所有在聆訊後向行政法法官提出的證據,都必須提供給其他當事人,並附上已將這些證據發給其他當事人的證明。房屋管理處有一種送達文件證明表可以讓各當事人使用。如果想索取送達文件證明表可以致電252-4660索取這方面的傳真文件或瀏覽我們的網站www.sfgov.org/rentboard

 

在記錄結束之後,行政法法官就會發出書面判決,寄給各當事人及他們的代表。如果沒有人提出上訴,就會視為最終判決。如果有人提出上訴,部份判決可能延遲執行,直到房屋管理處委員會處理上訴為止。

 

November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