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401:聆訊過程
當申訴被認為已填寫妥當時,就會排期舉行仲裁聆訊或調停。房屋管理處會向申訴書中提及的其他當事人發出申訴書的副本。附件和支持文件通常不會寄給各當事人。這些文件會保留在房屋管理處檔案內作為證據,與申訴人對立的各方可以在聆訊前於辦公時間內前來查閱。想看文件的人應該預先與辦事處聯絡,看看可否使用檔案,因為行政法法官可能正在審閱檔案。
如果申訴要透過仲裁處理,房屋管理處會在聆訊前至少預早10日向各當事人及其代表發出聆訊通告。延期申請必須以書面提出,並且要有充份理由才會得到批准,例如在接到聆訊通告之前已做好旅行安排。在申請延期的時候,必須附上有關與聆訊安排撞期的證據。
聆訊程序的設計,使任何一方都不必聘請律師,不過各當事人有權聘請律師或其他授權代表在聆訊中協助他們。各當事人或其代表可以提出證供及證據,及盤問其他當事人及他們的證人。行政法法官也有權向各當事人及證人發問問題,以求帶出所有相關的事實。在聆訊後可以不將記錄結束,以便接受額外的證據。
行政法法官不可以私底下與任何人談論案件,或考慮不在正式記錄內的證據。法官也不可以考慮沒有發給其他當事人的證據。因此,所有在聆訊後向行政法法官提出的證據,都必須提供給其他當事人,並附上已將這些證據發給其他當事人的證明。房屋管理處有一種送達文件證明表,可以讓各當事人使用。如果想索取送達文件證明表,可以致電252-4660索取這方面的傳真文件,或瀏覽我們的網站www.sfgov.org/rentboard。
在記錄結束之後,行政法法官就會發出書面判決,寄給各當事人及他們的代表。如果沒有人提出上訴,就會視為最終判決。如果有人提出上訴,部份判決可能延遲執行,直到房屋管理處委員會處理上訴為止。
November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