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號碼:020 豁免新建築和大規模修建單位部分約束
一般而言,於 1979 年 6 月 13 日後興建的住宅單位和獲得租金委員會確定為大規模修建的單位,將不受《三藩市租金條例》下加租限制的約束(但仍然受到合理理由驅逐條款的管制)。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新建築單位才能獲豁免部份約束:(a) 首張居住證 (Certificate of Occupancy) 於 1979 年 6 月 13 日後簽發和 (b) 在獲簽發居住證前,該單位不是作為住宅用途。假如該單位是作為居住 / 工作用途,將需要符合另外一個要求:(c) 在 1979 年 6 月 13 日至居住證簽發日這段期間,該建築(而不只是個別單位)不是作為住宅用途。
之前,於 1979 年 6 月 13 日後興建的單位和獲得租金委員會確定為大規模修建的單位,符合資格可完全不受《租金條例》的管制。換言之,這些單位不受《租金條例》中的租金上漲限制(又名「租金控制」)或有關驅逐法律(合理理由條款)的約束。由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已修改的《租金條例》將驅逐控制和對租戶的其他保護範圍擴大到這些單位上,縱使這些單位仍然不受《租金條例》下加租限制的約束。因此,房東必須遵守《租金條例》和《規則制度》下的通知和程序要求,才能驅逐租戶。這包括要求房東必須有一個可允許的「合理理由」才能終止租約。此外,這些單位由即日起需要付交租金委員會的年度費用。
請注意,即使單位不受當地的租金管制,但也可能需要遵守 2019 年《加州租戶保護法》AB 1482,限制每年加租不得超過 5% 加消費者物價指數百分比升幅的總和。
2021 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