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203:以所有權人或其親屬入住為理由進行迫遷的通知規定

除了一般的迫遷通知規定之外,也有特別適用於以所有權人或其親屬入住為理由進行迫遷的通知規定。

  • 通知必須連同已向租戶發出通知的證據,在向租戶發出通知之後的10日內提交給租務委員會。
  • 通知上必須寫明持有該物業全部或部份所有權的全部人士的身份和持有物業百分比。
  • 通知上也應該寫明持有物業百分比的記錄日期。
  • 通知上必須列出打算收回單位的所有權人姓名,及在適用情況下列出打算入住的每位親屬的姓名和與所有權人的關係,以及有關屋主或其親屬目前居所的說明。
  • 通知上也應該說明屋主全部或部份持有的所有住宅物業,及在適用情況下說明打算入住的屋主親屬全部或部份持有的所有住宅物業。
  • 通知必須向租戶說明根據條例37.9C的規定所需的搬遷費。
  • 通知中必須包括或附上租務條例第37.9B節和第37.9C節的內容,還須隨附租務委員會1007表,內容以租戶的首選語言呈現。
  • 通知中也必須提出警告,說明如果租戶要求受保障身份,就必須在30日內以書面通知屋主;如果沒有這樣做,就表示承認租戶不受保障。
  • 通知中必須列出單位目前的房租,以及聲明在發出搬出通知後的三年內,如果單位再次出租,租戶就有權按照相同的租金加上任何批准的加租額,再次租用這個單位。
  • 對於2018年1月1日當天或之後送達的通知,必須隨附租戶地址變更表(Tenant Change of Address)。
  • 2018年1月1日當天或之後送達的通知,應包括一份屋主執行如有偽證即受罰法規的聲明,表明(1)屋主秉誠試圖收回單位所有權,未存心不良並且確實有意將單位作為屋主或屋主親屬(註明姓名及其與屋主的關係)的主要住所使用或居住,為期至少連續36個月;(2)屋主或親屬要從目前住處搬到試圖收回的該單位的理由;(3)屋主是否向其他單位送達屋主遷入的迫遷通知;以及(4)屋主是否基於不付房租以外的理由迫遷了三藩市租住單位中的其他租戶,這些租戶在該單位已居住至少三年。
  • 通知中必須列出單位目前的合法租金。對於在2018年1月1日之前送達的遷出通知,通知中還須包含一項聲明,表示在送達遷出通知後的三年內,如果單位再次出租,原租戶即有權利按照相同租金加上任何批准的加租額,再次租住同一單位。對於在2018年1月1日當天或之後送達的通知,通知中必須包含一項再次租用期增加至五年的類似聲明。重新出租邀約須在提出後15天內向租務委員會提交。

在所有權人或親屬入住的遷迫通知(下稱「OMI通知」)生效日期後30天內,租務委員會會向縣記錄官登記強制通知,表明如果單位在遷出通知送達後的三年或五年內上市出租,只能以受管制租金金額重新出租,並且必須允許被迫遷租戶優先租住。如果記錄了強制通知但租戶沒有遷出單位,屋主可以在向租戶送達書面通知告知已撤銷OMI通知後,向租務委員會申請撤銷OMI通知。如果獲准,租務委員會會記錄強制通知的撤銷。同樣,如果在收到屋主書面撤銷OMI通知後,如果租戶仍然居住於單位,屋主可以在強制通知被記錄之前向租務委員會申請撤銷OMI通知。如果獲准,租務委員會則不會記錄最初的強制通知。

對於以所有權人或其親屬入住為理由進行的迫遷,租務委員會會記錄一份強制通知 (Notice of Constraints),說明在向租戶發出搬出通知後的三年內,只可以將單位租給被迫遷走的租戶,而且只能向他收取受管制的房租金額。

對於因所有權人或親屬入住而遭迫遷的租戶,所有權人必須支付搬遷費。每個經許可的住客,不論年齡,只要在該租賃單位住滿一年,就有權獲得4,500.00元的搬遷費。每個租住單位的最高搬遷費為13,500.00元。此外,60嵗或以上的老年租戶和每個殘障租戶,以及有一個或多個年少兒童的每戶家庭,都有權獲得額外的搬遷費3,000.00元。從2007年3月1日起,搬遷費的金額每年根據通貨膨脹情況進行調整。關於當前搬遷費的金額資料可從租務委員會獲得,電話415-252-4602,或登錄我們的網站www.sfgov.org。也可在我們的辦公室查看搬遷費金額目錄。

屋主必須在迫遷通知送達當日或之前,給予單位內所有居住者搬遷權利的書面通知,並應提供租務條例第37.9C節的副本。這份通知應包含一項聲明,陳述高齡者或殘障租戶或有兒童的家庭租戶有資格獲得額外搬遷費。屋主必須在通知送達後10日內將這份通知副本,連同迫遷通知副本和送達租戶處證明文件,一併提交給租務委員會。在收到租戶以年齡、殘障或家中有兒童為由提出額外付款要求的30天內,屋主必須以書面方式將該租戶的要求、以及屋主是否對要求提出異議告知租務委員會。不過,租務委員會無權接受或決定租戶以年齡、殘障或家中有兒童為由提出的額外付款要求。此類爭議必須以其他方式解決。

 

February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