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209:以違反不准分租條款及/或違反住客人數限制為理由進行迫遷

最近修訂的租賃條例已於2015年11月9日生效。修訂的條例可能對此處提供的信息產生變更。租務委員會目前正在考慮修訂其規則和條例,此舉也可能會影響此處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我們將盡快更新這些信息。如果您有關於這一主題的疑問,請聯絡租屋委員會,電話:415.252.4602或親臨我們的辦公室,地址是:25 Van Ness Avenue,320 房間,San Francisco。

假如房東已給予機會讓租戶糾正違約行為,而租戶未能做到時,租務條例通常會容許房東以違反租務協議或租約為理由強迫租戶搬走。不過,如果房東無理拒絕讓用來頂替的新室友入住,只要租戶已向房東提出書面的分租申請,而租戶又繼續住在單位內,而且這次分租只是以一個換一個的方式更換室友,房東就不可以用違反「不准分租」條款為理由而合法迫遷。如果房東在收到租戶提出的更換室友申請後沒有在14日內回覆租戶的申請就被認為已得到房東的批准而房東也不能以違反「不准分租」條款而強迫租戶搬走。上述規定不適用於轉租或分租整個單位,也不構成增加住客人數的權利,除非新添的住客是特定的家庭成員或同居伴侶。


只要住客人數不超過租務條例中指明的住客人數限制房東就不能因為租戶的子女、父母、孫兒孫女、祖父母、兄弟姐妹或他們的配偶或同居伴侶、或租戶本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入住單位導致違反不准分租條款或住客人數限制條款的情況而以這個理由對租戶進行合法迫遷。新搬入的家庭成員必須符合房東的正常合理申請標準,不過除非新住客有法律責任要向房東交租,否則缺乏信用並不能構成拒絕租戶書面申請的理由。 

 

November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