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251:一般的租約問題
租戶違反租約或租務協議,可以讓房東用作租務條例規定下的正當迫遷理由。租戶應該仔細看清楚租約或租務協議中容許和禁止的事項。租務委員會不可以在租約問題上向房東或租戶提供法律意見。他們應該向律師查詢這方面的問題。
加州法例規定,房東必須在簽署租約後的15日內,以及其後每年在接到租戶要求的15日內,向租戶提供一份有關任何書面租約或租務協議的副本。 州法另有關於租約的其他規定,這些規定不在本主題說明範圍內。
無論租約採用的是口頭或書面形式,有些資料必須以書面透露給租戶知道。房東如果授權任何人管理有關場所及/或代收房租、訴訟文件、通告及要求,必須透露這個人的姓名、電話號碼及地址。房東也必須說明房租應該以現金、個人支票、匯票、銀行本票或透過電子轉帳支付。房東不可以規定租戶只能以現金支付房租,只有當租戶的支票在過去三個月內曾被退票時,才可以要求以現金付款。
當房東與租戶之間訂有書面租賃協議時,協議條款可聲明房租到期應繳日以及是否有繳付寬限期。書面租賃協議亦可包含有關寵物、遲繳費、車位、儲物等規定,以及與租賃相關的其他條款。
租約不再續期,並不表示租戶必須搬走。一般來說,定期租約在租約到期時,只表示單位會根據相同的條款按月出租。
September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