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252:房東進入出租單位的權利

根據加州法例,房東只可以在以下的有限情況下進入租戶所居住的單位:

  • 在緊急情況下;
  • 為了進行必要或雙方所同意的修理、裝飾、改變或其他改善工作;
  • 為了讓預期或實際會成為買家、租戶、承辦商或修理人員的人士參觀出租單位;
  • 在租戶已搬出或棄置出租單位時;或
  • 法庭命令容許房東進入單位。

在房東進入單位之前,必須向租戶提供至少24小時的書面通告。如果以郵寄方式發出書面通告,要在進入單位之前至少提早6日將文件寄出。書面通告規定有三個例外情況:首先是緊急情況之下;其次是租戶已棄置或交出單位;第三是為了讓準買家或實際買家參觀單位,不過在這個情況下,業主要在口頭通知租戶表示要將物業出售及可能與租戶聯絡之後,在120日內向租戶發出書面通告。一般來說,如果是要讓人參觀單位,由房東面對面或打電話作出24小時的口頭通知,就算是作出了合理的通知。在進入單位時,房東或其代理必須留下曾進入單位的書面證明。

如果租戶在場並同意讓他們入屋,也可以豁免有關通知的規定。就算租戶不在場,如果同意的話,也可以不必事先書面通知就讓他們入屋。除非租戶同意另訂時間,否則房東只可以在正常的辦公時間進入出租單位。

房東不可以濫用進入出租單位的權利來騷擾租戶。如果租戶無理拒絕讓房東進入單位內,就足以構成迫遷的「正當理由」。租戶和房東應該與律師商量他們在個別情況下享有的權利。

 

June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