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403:簡易判決
為了減少由聆訊到判決的所需時間,房屋管理處提供了自願性質的簡易判決計劃。簡易判決 (Minute Order) 是一種簡略的判決,通常比詳盡判決更快發出,因為行政法法官不必作出詳細的事實裁斷及法律結論。法官要做的是編寫一份簡短的書面命令,裡面只提到各方的最終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簡易判決會在聆訊日或記錄結束後14日內發出。
到底簡易判決是否適用於某個案件,完全要看行政法法官的決定。其中一些考慮因素是:案件問題的複雜程度;證據是否顯明;有沒有人反對申請;各當事人能否在沒有詳盡分析之下明白判決結果。如果行政法法官認為簡易判決適用於這個案件,就會在聆訊結束時通知各當事人,並詢問申訴人是否想用簡易判決取代詳盡判決。申訴人有權拒絕使用簡易判決,但無權堅持使用簡易判決。
簡易判決不可以作直接的上訴,只有基於經濟困難的上訴是例外。如果任何一方打算對簡易判決提出上訴,必須遵照以下程序。在發出簡易判決後的15個公曆日內,有意上訴的一方必須用房屋管理處提供的表格提交詳盡判決申請 (Request for Full Decision)。詳盡判決申請不能用來更改簡易判決的裁定或提交新的證據。詳盡判決的裁定將與簡易判決一致,只會用傳統的判決格式,對裁定作出更詳細的說明。如果房屋管理處及時接到詳盡判決申請,就會在接到申請後的45個公曆日內發出詳盡判決。在發出詳盡判決後的15日內,就可以根據一般的房屋管理處上訴程序,對該判決提出上訴。如果沒有在指定的限期內提交詳盡判決申請,簡易判決將成為房屋管理處的最終命令,不能再提出上訴。
November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