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103:按金利息
三藩市行政法第49章規定房東必須每年支付住宅按金的利息。無論用什麼名義收取按金,房東按規定必須對保管超過一年的款項支付利息。利息付款適用於三藩市內的所有出租住宅單位,包括不受租務條例管制的單位,但有一個例外:如果單位的租金是由政府機構資助或津貼,就不必遵守這項利息付款規定。
房東必須每年在租戶的「週年到期日」(annual due date)上向他支付利息。如果租期是在1983年9月1日後開始,週年到期日就是房東收到租戶按金的同一個月份和日子。(如果租戶在1983年9月1日搬入並支付按金,利息就是在1984年9月1日及其後每年的9月1日到期。)
如果租戶在未住滿一年就搬走,就不必向他支付利息。如果租戶住滿一年後,在未到下次週年到期日之前就搬走,未滿一年期間的利息付款必須按比例,依照租戶搬出時有效的利率計算。
一般來說,要給租戶的利息,是依照保證金利息付款到期時有效的單利率計算。如果按金是 $1,000.00而適用的利率是1.7%,要給租戶的利息付款將會是 $17.00。根據第49章規定,就算欠了幾年利息,也不會按複利率計算利息。例如,如果按金是 $2,000.00,而要在2018年11月1日的週年到期日支付兩年利息,房東在2017年要給租戶0.6%的利息,即是 $12.00,而在2018年則要給1.2% 的利息,即是 $24.00,兩年利息合共 $36.00。除了規定要支付未給的過去利息付款之外,第49章並沒有規定遲給利息付款要繳交任何罰款。
如果想索取1983年9月以來的押金利率表,可以在租務委員會處網站的表格中心查閱與下載。你也可以到我們的辦事處索取這份利率表。
請注意:如果租戶的每年到期日是在2002年8月4日至2003年6月14日之間,請向房屋管理處查詢只適用於這段期間利息計算方法的特別規則。
房東向租戶支付按金利息的方法,可以是直接付款,也可以在房租中扣除。對於受租務條例管制並要支付房屋管理處年費的單位,三藩市行政法第37A.6段容許房東在每年要給租戶的利息付款中,扣除50% 的房屋管理處年費。
房東必須在租戶搬出後兩星期內支付按金利息。不過,在加州民事法第1950.5(e)段提及的限制和規定範圍內,如果按金不足以支付欠交的房租、租戶對單位造成損毀的修理費或必要的單位清潔費,房東可以扣起一部份未支付的累計利息。
一般來說,與按金或按金利息有關的糾紛,都會由小額錢債法庭裁決。房屋管理處對這些糾紛並無管轄權,而我們的職員也不能對這些問題提供法律意見。請向律師或適當的機構尋求更明確的意見。
November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