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156:以單位內增加了家庭成員為理由進行迫遷
租務條例通常允許租客更換要搬走的室友,也允許增加住宅單位裡的居住人數,包括家庭成員,即使書面租約禁止這些行為。然而,有書面租約協議的租客必須遵照租務委員會規定第6.15A、6.15B、6.15D和6.15E段所述的程序,取得屋主批准後,才將新住客遷入單位。這些程序包含租客與屋主均須遵守的嚴格時間限制,從租客提出讓新住客遷入的書面請求時即開始計算。如果屋主未在收到請求後14天內以書面方式回覆租客的請求,並提供說明與具體事實支援拒絕該請求的理由,則租客的請求被視為依法批准。此外,如果屋主在沒有可允許的理由下不合理拒絕租客的新住客請求,租客可以不因為將新住客遷入單位而被迫遷。
請參閱租務委員會主題編號151有關租客與屋主必須遵守的特定程序和時間表說明,包括屋主可據以拒絕租客請求的有限理由。請注意,此處所述的租客保護和程序不適用於租客意圖將整個單位分配或分租給新租客,亦不適用於提出的新住客將以遊客身份入住不到30天或作為暫時性用途,如「短期租務條例」中的定義。
如果租客未先向屋主提出書面請求即將新住客遷入,或是屋主已根據可允許的理由拒絕了租客的請求,此時租客即違反了書面租約,屋主可向租客發出違約的書面通知。書面通知必須讓租客有至少十天的時間來改正違約事項,之後屋主才可展開迫遷行動。租客可透過向屋主提出新增住客的書面請求或透過將未獲准入住的住客移出單位,來改正上述違約情況。租客一旦提出書面請求,前述的屋主14天回覆時限即開始計算。如果租客不遵守屋主通知上的要求,屋主可透過向法院提出非法佔有訴訟,來開始進行迫遷程序。
April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