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013 : 租務委員會費用

三藩市行政法37A章允許市府向每個受租務條例管理的住宅收取單位費用。此費用用作租務委員會的管理費用。

過去幾年中,財政和稅務局 (Office of the Treasurer and Tax Collector) 會在物業稅報表上收取租金委員會的費用。從 2021-2022 納稅年度開始,租金委員會需要直接向業主收取有關費用,而該費用將不再出現在財產稅報表上。費用架構將維持不變。

租務委員會費用包括在每年的財產稅報告表中,由屋主支付。該法律還許可屋主向每年11月1日後入住的租客收取部分租務委員會費用。對於2022-2023稅務年度,每個公寓單位的租賃單位費用是$59.00元,每個住宅旅館房間費用是$29.50元。屋主可向租客收取此費用的50%,也就是,每個公寓單位是$29.50元,每個宅旅館房間是$14.75元。對於2021-2022稅務年度,每個公寓單位的租賃單位費用是$59.00元,每個住宅旅館房間費用是$29.50元。屋主可向租客收取此費用的50%,也就是,每個公寓單位是$29.50元,每個宅旅館房間是$14.75元。

租金委員會費用必須於每年 3 月 1 日前繳付。如果在 3 月 1 日前還未繳付費用,租金委員會將在費用金額上加收 5% 的罰款;如果在 4 月 1 日前還未繳付費用,則將額外加收 5%;如果在 5 月 1 日前仍然拖欠費用,將另再加收 5%。如果截至 6 月 1 日仍未支付費用,租金委員會將把案件交給拖欠稅收局處理。

某些居住單位可免除租務委員會費用,包括屋主居住的單位並且沒有租客與屋主同住。由政府機構控制和管理租金的單位,包括由三藩市房屋管理局管理的第8條證書和優惠券計劃也可免予支付該費用。查詢完整的豁免目錄,請見行政法37A1章。也可在週一週五的正常上班時間到租務委員會辦公室查閲37A章。還可以登錄我們網站的條例與規章部分查閲。

屋主也可“儲存”1999年11月以後的租務委員會費用,等到以後年份收取。也就是説,屋主可不必在到期的當年收取此費用,但有權根據自己的願望在以後的年份收取。儲存只適用1999年11月評估的費用。可在我們網站的表格中心查閲1999年以來的租務委員會費用。

行政法37A.6條允許屋主從每年應支付給租客的押金利息中扣除50%的租務委員會費用。如果屋主沒有留有押金,可直接給租客開賬單。按年度支付押金利息的屋主也可單獨開具租務委員會費用帳單,而不是從所欠押金利息中扣除。

帳單必須具體説明每年租客所欠的費用金額,以及每年所欠租客的押金利息金額。賬單還應陳明該費用的目的是資助租務委員會,以及要規定該費用應在賬單日期的30日之内到期和支付。

請注意租客拒絕支付租務委員會費用不能作爲逐出的正當理由。屋主爲了收費可能需要訴諸小額法庭。

 

August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