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017:受租務條例管制及不受管制的單位簡介
最近修訂的租賃條例已於日生效。我們將盡快更新這些信息。如果您有關於這一主題的疑問,請聯絡租屋委員會,電話:415.252.4602或親臨我們的辦公室,地址是:25 Van Ness Avenue,320 房間,San Francisco。
三藩市租務條例適用於在1979年6月13日前興建的建築物內的大多數出租住宅單位。如果建築物是在1979年6月13日後首次獲發入伙證書 (certificate of occupancy) 的話,裡面的商用及住宅單位就不受租務條例管制。
以下幾種居住單位,不論在什麼時候興建,也不受租務條例管制:
- 在酒店、汽車酒店、旅館、賓館、寄宿公寓及有膳食供應的寄宿公寓內沒有給同一個租戶連續居住32日或以上的單位,而房東又沒有向租戶收回單位來避免套用租務條例;
- 由大多數住戶持有、居住和管理的非牟利合營住宅 (non-profit cooperative) 中的居住單位;
- 由非牟利公益慈善公司獨家持有的居住單位,而主持該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大多數是這些居住單位的住戶;同時,根據公司的規章,加租時必須得到大多數住戶同意;
- 任何醫院、男女修道院、長期護理設施、庇護所、安老院或有牌的成人日間護理中心內的住宿;
- 高等學府、中學或小學持有及經營的學生宿舍內提供的住宿;
- 由另一個政府單位、機構或另一級政府管理或監管的一些居住單位;
- 在有至少50年樓齡及在1979年6月13日之後進行過大規模裝修的建築物內的居住單位,而房東又基於這個理由提出了豁免申請,並已由房屋管理處在聆訊後決定該建築物已經過大規模裝修;
- 根據Ellis法案及租務條例第37.3(d)段的規定,已定為永遠不可再作出租房屋用途的居住單位;
- 在合法改為商住兩用的建築物內的商住兩用單位,而該建築物的入伙證書又在1979年6月13日之後批出;同時,在1979年6月13日至入伙證書批出日期之間,在該建築物內又沒有人以任何形式租住;
- 被人偶然及非經常性地用來居住的商用空間;以及
- 不再被用來居住,而且有商業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住宅單位。
由其他政府單位、機構或另一級政府進行租金管制或調節的一些居住單位,可能不受租務條例的加租限制管轄,但仍要遵守有關正當理由迫遷的規定。除此之外,根據加州法例的Costa-Hawkins出租房屋法案,有些單戶房屋及多戶式住宅可能不必受租務條例的加租限制管轄,但仍要遵守有關正當理由迫遷的規定。
如果房東或租戶搞不清楚單位是否受租務條例管制,可以申請由房屋管理處作出判斷。申訴書可以在租務委員會處網站的表格中心頁面取得,也可以到我們的辦事處索取。
November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