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157:對室友及分租住客進行迫遷

在出租單位內與分租住客同住的主要租戶,毋須租務條例第37.9款列舉的正當理由就可以要求分租住客搬走。不過,任何在1998年5月25日或之後開始的分租,主要租戶都不可以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強迫分租住客搬走,除非主要租戶在開始分租之前,已經用書面向分租住客表明,租務條例中的正當理由迫遷規定並不適用於這次分租。

只有房東有權對租戶進行迫遷。主要租戶被認為是分租住客的房東,換言之,主要租戶有權對分租住客進行迫遷。主要租戶不得逐出或把分租住客關在門外或取走分租住客的財產以便強迫分租住客搬走。主要租戶必須遵守加州法例中有關非法佔用他人物業 (unlawful detainer) 的程序對分租住客進行迫遷。

分租住客無權強迫主要租戶或其他分租住客或室友搬走。同樣,屬於共同租戶的室友,也無權強迫其他共同租戶搬走。

我們極力建議主要租客在要求分租住客搬走或企圖進行迫遷之前,先尋求專長這方面法律的律師建議。如需有關迫遷的更多資訊,請參考資訊表4。你可以在正常上班時間到我們的辦事處索取資訊表4,也可以瀏覽我們網站的表格中心

 

February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