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202:一般的迫遷通告規定

最近修訂的租賃條例已於日生效。我們將盡快更新這些信息。如果您有關於這一主題的疑問,請聯絡租屋委員會,電話:415.252.4600或親臨我們的辦公室,地址是:25 Van Ness Avenue320 房間,San Francisco

迫遷通知是法律文件,它除了終止租賃之外,也告知租客在特定限期內遷出單位,通常是3天、10天、30天或60天內。迫遷通知還有其他名稱,例如終止租賃通知、遷出通知、遷離通知、改正否則遷離通知、或是繳付租金否則遷離通知。為了具有法律效力,迫遷通知必須依照州法送達租客手中。

所有的迫遷通知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且必須包含下列事項(如適用):

  • 通知必須陳述迫遷的「正當理由」,該理由是屋主迫遷的主要動機。租務條例第37.9(a)段列出迫遷的「正當理由」。
  • 迫遷通知必須附上一份租務委員會1007號表。1007號表可在租務委員會網站上的表格中心下載。
  • 一份迫遷通知,包括隨附的任何其他文件,必須在通知送達租客後十天內向租務委員會提交。不過,根據不交租而發出的三天迫遷通知則需向租務委員會提交。
  • 如果迫遷是根據租務條例的下列「正當理由」之一,迫遷通知必須陳述發出通知時該單位的合法租金,:§37.9(a)(8)—所有權人/親戚遷入;§37.9(a)(9)—出售共管式公寓;§37.9(a)(10)—拆除/使租住單位永久撤出住房使用;§37.9(a)(11)—暫時迫遷以進行資本設備改良或裝修工程;或§37.9(a)(14)—暫時迫遷以進行三藩市保健法第11或第26條規定的鉛整治/消除工作。
  • 如果迫遷通知是根據下列「正當理由」之一,則屋主必須將租務條例第37.9C段規定有關搬遷費權利的說明,以書面通知發給單位內的所有居住者:§37.9(a)(8)—所有權人/親戚遷入;§37.9(a)(10)—拆除/使租住單位永久撤出住房使用;§37.9(a)(11) —暫時迫遷以進行資本設備改良工程或裝修工程;或§37.9(a)(12)—重大裝修。第37.9C段有關搬遷費的說明亦需隨附在通知中。
  • 如果租客根據§37.9(a)(13)—艾利斯法案—被迫遷,則迫遷通知必須包含租務條例第37.9A段有關搬遷費權利說明的書面通知。

租務條例規定的搬遷費只對上述的「正當理由」適用。如需有關現行搬遷費金額的資訊,請訪問租務委員會網站的表格中心。租務委員會辦公室也提供搬遷費金額一覽表備索。

請注意,這並非迫遷通知要求的完整清單,地方和/或州法可能有關於迫遷通知的其他要求,本文未涵蓋這些內容。例如,對於所有權人/親戚遷入的迫遷通知、根據拆除/使租住單位永久撤出住房使用,以及遷出通知以便屋主進行資本設備改良工程重大裝修等等,均有額外要求。建議屋主對準備與送達適當迫遷通知一事謹慎行之,並尋求專家之法律意見。

 

May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