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201:正當理由迫遷簡介
為了要將租客從受租務條例管制的租住單位中逐出,屋主必須有「正當理由」作為採取迫遷行動的主要動機。請注意,僅是租賃協議到期或所有權人變更並不構成迫遷的「正當理由」。
以下是根據租務條例第37.9(a)段規定的16種正當迫遷理由的摘要說明:
- 不交租,習慣性遲交房租,或房租支票經常跳票;
- 未能改正租賃協議或租約的重大違約事項;
- 妨害或嚴重干擾建築物內屋主或其他租客的舒適、安全或享用,其性質必須是嚴重、持續性,或一再出現的。
- 非法使用租住單位,不包括 (a) 居住在未經授權的租住單位,或 (b) 違反一次三藩市短期租賃法(第41A章),但租客已在屋主發出書面通知後30天內改正;
- 在屋主發出書面請求後,租客拒絕履行到期租賃協議的書面延長或續約,其期限與先前協議類似,條款與先前協議實質上相同;
- 在收到書面通知要求停止後,租客拒絕允許州法或地方法律規定的屋主進入租住單位;
- 在租賃協議期限結束時,住在單位內的唯一租客不是屋主批准的分租客。(請注意,批准不需要書面批准,只要屋主從行為中流露這樣的訊息即可);
- 所有權人自住,或是在有限的情況下由屋主的近親居住;
- 屋主出於善意尋求收回單位所有權,以便在符合三藩市細分條例批准之共管式公寓改建的規定下出售該單位;
- 為了拆除單位或使租住單位永久退出住房使用;
- 為了進行資本設備改良工程或裝修工程而使單位在工程期間暫時無法居住——必須讓租客能在工程結束後立即重新入住;
- 為了進行重大裝修,改良或裝修的建築物屋齡至少50年,基本上無法居住,前提是建議的工程費用至少是新建造工程費用的75%;
- 為了將建築物內所有租住單位依州艾利斯法案從租賃市場中撤出;
- 為了進行三藩市保健法第11或第26條規定的鉛整治/消除工作;
- 為了根據市府依三藩市行政法第56章訂立的開發協議條款拆除單位或使租住單位永久撤出住房使用;
- 租客的「行善」居住協議到期,而屋主在協議到期後60天送達迫遷通知。「行善」租賃是指當租客因為緊急情況或災難而被迫遷出租住單位,而屋主同意以較低的租金提供該租客暫時性的替代單位;
屋主還需一個「正當理由」才能拿走或取消某些房屋服務的享有權,包括但不限於車庫設施、停車設施、車道、儲藏空間以及洗衣房。不過,已遵守租務條例第37.2(r)段規定的屋主可以暫時取消某些房屋服務,包括停車和儲藏空間,以便進行營建法規規定的強制性強制性軟弱層建築耐震補強工程。
有些被豁免租務條例加租限制的租賃仍受到租務條例迫遷條款的約束,同時這些類別的租客只能以條例中列出的「正當理由」之一來進行迫遷。這包括在1979年6月13日之後首次取得居住證書的新建租住單位之租賃,根據Costa-Hawkins租住房屋法可以加租的租賃,以及租金受到另一個政府機構管制的一些租賃。
由於迫遷是複雜的程序,因此屋主應謹慎進行,先向律師諮詢專業意見後,才要求租客遷出或嘗試進行迫遷。如果屋主非法迫遷或試圖迫遷租客,屋主可能要承擔重大民事和/或刑事責任。雖然租務委員會不能提供專家之法律意見或是向您介紹律師,但委員會職員們都很樂意告訴您如何找到適當的資源去徵詢意見和尋求協助。您可以在轉介清單或在我們的辦公室取得資源清單。
April 2020